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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0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重症病童自付醫療費用專案計畫』重點整理

林灑紅寫於 2012年1月12日 11:18 

ㄧ、中辦教育部藍主任表明:補此學保不足為ㄧ社會救助,而非社會保險的立場。所以,不宜採批註條款方式處理。

二、補助財源:由『學產基金急難慰問』經費項下支應。

三、適用對象: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不含托兒所〉已申領醫療給付65%,並自付35%醫療費用累計達$5,000元以上,符合下列資

    格,且急需救助之重症病童,可提出申請:

   〈ㄧ〉健保局核發或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低收入戶;或經村里辦公室或學校開立清寒證明者。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依據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4條規定之醫療給付項目。

   〈二〉補助金額:未經學生團體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但每次醫療補助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7,000元。全年申請補助最高不得超過$80,000元。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單〈學校保健室索取〉並檢具下列證明

         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健保局核發或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影本〈須於有效期限內〉。

         2.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正本。

         3.診斷證明書---影本。

         4.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5.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理賠費用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

   〈二〉各校應該詳加檢覈後,彙整申請案件於每月15日前送本部

         指定之學校〈國立員林家商〉辦理審查。

   〈三〉本部核准後,由本部指定學校〈國立員林家商〉辦理撥款。

六、申請期限:

   〈一〉申請人同ㄧ醫療期間之醫療費用,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遲申請期限至101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若已向本部學產基金申請急難慰問金或其他政府相關機關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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